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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炒股按天配资 中海混改红利混合A,中海混改红利混合C: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4-10-05 20:53     点击次数:189

郑州炒股按天配资 中海混改红利混合A,中海混改红利混合C: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周期、利率、通货膨 胀和信用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 不得 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2月8日(其中基金经 理等公司主要人员信息更新至2024年6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委员会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然人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投资人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请的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后的价值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观事件 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建辉,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 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 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 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 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汪婧女士,董事。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兼任职 工董事。历任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管理秘书,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管理岗、办公室综合业务岗、人力资源部人事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浙江省医药 工业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 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 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业务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尹磊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出纳、核算会计、会计主管和执行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执行委员会 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 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Philippe CIEUTAT 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 管理学院 AACSB 认证 (等同于 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 Mazars & Guerard 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 高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 略和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乔炳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现任华科智能 投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副主任科员,中国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事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稽 查总队副大队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总裁助理,众鑫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负责人,复兴亚洲丝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江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上海市协 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上海市金融 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律合规负责人,长江经 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法务 总监。   华鲁贤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任 华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无锡海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无锡中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虞惠达先生,监事长。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 学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兼任职工监事。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 上海分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 经理、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 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 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 1 类和第 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 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 务发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 IT 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 坡分行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 1 类和第 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 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章悦女士,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 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 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   黄燕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士。历任 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 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 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 年 4 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北京近铁 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 主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 2 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期间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 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 联狐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席信息官。   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1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 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联狐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工程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 师。2004 年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基金事务部总 经理助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祝康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国农业 银行江西省分行上海业务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高级 信托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总部总经 理、同业金融总部总经理、信托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销售部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本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时奕先生,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分析硕士。历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2020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研究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兼 高级分析师,现任基金经理。2024年6月至今任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1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邱红丽                       2015年11月11日-2021年7月29日 陈星                        2021年7月30日-2024年6月28日 时奕                        2024年6月29日-至今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姚晨曦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人分配收益。 施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 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互监督制衡;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 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 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 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 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 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3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206,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1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2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服电话:95532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3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3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3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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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沈捷睿     电话:13816320097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7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8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8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8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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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11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 张政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转 5992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蔺育化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125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 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 1.2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该投资者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对于 T 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申购费)。 的限制。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若某笔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剩余部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 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申购费率             M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费率            M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Y)                             费率                比例           Y<7 日             1.50%             100%         Y≥720 日               0               25%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Y)                             费率                比例           Y<7 日             1.50%             100%      Y≥30 日         0           0%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相关公告。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 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8,522.17 份。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95 日,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95 日,假设赎 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定投的数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本基金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主题类的个股选择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聚焦于中央国有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重点关注已经实施混 合所有制改革和具有混合所有制改革预期的个股,包括已实施或即将实施改 制重组、资产证券化、员工持股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重大项目导入等改革方式的个股。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决策;   (五)投资决策流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防范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对于受益于混合 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 表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因此,以 50%×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 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净值为 35,961,930.48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6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其中:股票                  28,791,357.62          91.9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299,416.47            78.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4,491,941.15            14.42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791,357.62            92.43 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待摊费用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1.60%    1.82%        19.81%    0.61%    1.79%    1.2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和不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别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值时;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 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比例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并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 风险。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 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 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 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以降低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主要股票投资范围 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而来的行业配置风险也是本基金产品 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六)其他风险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七)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 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 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 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 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个股退市风 险更大。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 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 将更为显著。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会;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有限责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批准的其他费用;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处理;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运用基金财产;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露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其他法律行为;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全保管基金财产; 批准的其他费用;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证;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以上; 和赎回款项;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和分配;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以外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对于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有制改革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产净值的 40%,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规定;   除上述第 8)、10)、11)项另有约定及第 7)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 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 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 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 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账单服务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 点查询和打印 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日后( 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 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投资 者申请时 应提供有效 联系 方式。在申请获 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 人可通过 投资者提供 的有 效手机号码、电 子邮件等联系方 式,为投 资者 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短信 定制信息包括月 度短信对账单、 持有基金 周末 净值等信 息,邮件定 制信 息包括月度电子 邮件对账单、季 度电子邮 件对 账单、年 度电子邮件 对账 单等信息。客服 会于每月第一个 工作日向 投资 者发送月 度短信和电 子邮 件的对账单,于 每季度束后三个 工作日内 向投 资者发送 季度电子邮 件对 账单,于每年度 结束后五个工作 日内向投 资者发送年度电子邮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登录账户,点击 “交易查询→账单查询”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也可以拨打客 服 电 话 ( 4008889788、 021-38789788) 转人工服务,订阅电子对账单。人 工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 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 信息的 查询。    客户服务 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服务投 诉、信息定制 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办 理 网 上 开 户 和 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 平台。    在技术条 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 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定投的数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 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 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 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 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问题比较 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 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延长期限及理由。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 线。请确保投 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并参加费率    优惠的公告    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 金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并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金产品资料概更新    订后基金合同    订后托管协议    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的住 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基金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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